2.
本院於115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3地號上有建物(即1736建號)坐落, 其餘部分空地、道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潘小姐(即共有人之妻)稱:房屋為自 住。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9.
本件暫編173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