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99年10月18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執行標的為道路其上 部分並畫有停車格供停放車輛使用。
3.
115年3月9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均為停車場。
4.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505地號土地現況主要為空地,目前作停車場使用 (有劃設停車格)。502地號土地現況主要為空地,目前作停車場使用(有劃設停 車格)(無直接臨路,須經他人土地出入)。
5.
上開土地上之車輛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 訟解決。
9.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計畫道路,以征購或區 段徵收方式取得;屬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取得前皆屬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