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3月2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392地 號土地上為上有數棟磚造建物、雜木及一些斷壁殘垣。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 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 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謄本登載:「未繳清地價,禁止移轉」,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4.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 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請投標人注意。
16.
依苗栗縣政府民國115年2月25日府地劃字第1150036638號函,本件拍賣之 土地因參與重劃分配之差額地價未完成繳納,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新臺幣3,400 元。請投標人逕洽主管機關查明注意,其拍定金額不包含前述金額,拍定人不 得因此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