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3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有增建。地政人 員指稱1405地號土地部分空地、數棟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田心17-
4.
17-3號)。140 7地號土地部分空地、有建物占用。
5.
除本件拍賣之1665建號建物及其增建1735建號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 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10.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 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3.
本件暫編第1735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14.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