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4月2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410地號土地其上有一棟 鐵皮建物及部分已廢棄之磚造建物,其餘為農田。
2.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410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鄰地,請應買 人注意。
3.
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建物、磚造建物、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 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1.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