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5溫2794甲

苗栗縣苑裡鎮致民段388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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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18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0
保證金:
4
總坪數:
14.9
坪單價:
1.3萬/坪
持分地坪:
14.9 坪
總現值:
9.8 萬
拍後增值:
-10.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苗栗縣 苑裡鎮 致民段 388地號,面積 1,456 m2,持分 654/22180,15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苑裡鎮 致民段 530地號,面積 126 m2,持分 2/40,5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6)
2.
民國115年4月2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88地號土地為景觀樹木 及雜木。530地號土地為雜竹林。
3.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 訴訟解決。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0.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土地增值 (2)
1.
苗栗縣 苑裡鎮 致民段 388地號
1,456 m2 × (654/22180) × 2,000 元 - 15 萬元
= -6.4萬元
2.
苗栗縣 苑裡鎮 致民段 530地號
126 m2 × (2/40) × 2,000 元 - 5 萬元
= -3.7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18
1拍 點交
5.7 坪 / 2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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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14.9 坪 / 71.6 萬
2026/8/19
2拍 不點交
128.6 坪 / 48 萬
2026/8/19
2拍 點交
144.7 坪 / 56 萬
2026/8/19
2拍 不點交
302.6 坪 / 18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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