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1月2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64地號土地上有種植作物,另有鐵皮製地上物。惟實際情形,投標 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據鑑價價報告載稱,土地須經農田水利署之土地出入通行,且與路面有約 1.5公尺高低落差。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 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 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2.
係拍賣應 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15.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 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 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 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