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8月1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673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樹、果樹;674地號土地上為工具間。惟 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 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674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5.
674地號有部分果樹農作物,為土地共有人施 作,小型鐵皮屋為雞舍,為土地共有人所有」,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如674地號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 (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5.
674地號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 權之證明文件)。
16.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9.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 先購買權。
20.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 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 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 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 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