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1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673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樹、果樹;674地號土地上為工具間。惟 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 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674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6.
674地號有部分果樹農作物,為土地共有人施 作,小型鐵皮屋為雞舍,為土地共有人所有」,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7.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3.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7.
如674地號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 (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9.
674地號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 權之證明文件)。
20.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23.
土地共有 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 先購買權。
24.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 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 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 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