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4月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7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其餘為空 地。177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其餘為空地。28建號建物無增建。
3.
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有平房及畜牧相關設施。
4.
除本件拍賣之28建號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餘建物、畜牧設施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 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 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17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 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