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8月1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670地號土地上為建物(水坡85號)。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 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 解決。
2.
本件拍賣之670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3.
債權人查報指稱:「門牌水坡85號,共兩棟兩層連在一起,一為土地共有 人所有,一為土地共有人之母所有」,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7.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 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8.
係拍賣應有部 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11.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 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 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