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妻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已有增建建物406建號。於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由其自住、自用,無出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被拆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如有第三人就增建物所有權異議,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