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7地號土地上坐落數棟建物。債權人代理人稱現場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分管約定,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