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88及789地號土地部分有平房坐落,部分為空地;794 地號土地為菜園,又上開土地部分為巷道。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本件土地 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土地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甲標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 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 銷。
9.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 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
11.
794地號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 第5 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14.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 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 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 關風險自行承擔。
15.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