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83地號土地為空地,1391建號土地上有建物,1388地號上除212建號房屋 外,尚有其他建物坐落,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建物現由共有人使用中,債務人未陳報 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需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不得行使優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買剩餘標的。 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 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不動產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96 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應提出個人財產歸戶清冊及清冊上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 物登記謄本供本院嗣後查核。如應買人或承受人已有自用農舍仍予應買,應自負無法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後果,並須負擔本院撤銷拍定再行拍賣,所生低於原拍賣價金之差額及因再拍賣 所生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