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及本件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之
2.
936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係共有人所有。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867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溪湖都市計畫區道路用地(備註:尚未徵收之都市計畫法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936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溪湖都市計畫區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4.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