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建 物坐落,部分為道路。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 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溪湖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人行步道用地(尚 未徵收之都市計畫法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 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 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