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債權人稱拍賣建物目前由其占有,其他債務人未實際占用建物,本件拍 定後不點交。
6.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注 意: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344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 被拆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如有第三人就增建物所有權異議,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 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