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鑑價報告及本院前案(114年度司執助第1629號)查封 筆錄記載,編號1土地有編號
3.
2建物坐落,前開建物有漏水及壁癌情形(油漆脫落)。另據第 三人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屋,其與債務人為親戚,且其為編號1土地及編號
4.
2建物之原 所有人,因當初債務人稱要建工廠,要辦貸款,遂借與債務人登記等語。因第三人即原所有人 於查封前即繼續居住使用至今,非查封前無權占有,是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8.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