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所載: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蘇OO在場稱建物係由其占有使用,一樓部分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為共有人及債務人占有使用。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拍賣,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該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拍賣之57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