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上有債務人所有編號1及編號2建物坐落,並有第三人建物數棟坐落。據債務人在場稱 建物為自用,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僅點交拍賣建物,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 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8.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土地共有人 僅得就共有土地應買,然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