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編號1建物有增建,當場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物)。據債務人鄭召 金在場稱本件建物由其自行使用。屋內動產均非拍賣範圍,本件拍定後僅建物點交,其餘不點 交。
6.
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 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惟 建物買受人需自行負擔基地所有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再,本件為變賣分割債務人等公 同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本件兩造當事人外,本件兩 造當事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之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依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5號法律問題決議增列之丙說(多數採丙 說)之意旨,唯於本件兩造當事人不行使上開優先承買權時,始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因此拍賣公告宜為適當之註明。
7.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均為秀水都市計畫零售市場用地(特別土地使用規定或備註:依 本案申請附件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尚未由事業機關或地方政府依法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依都 市計畫法之立法意旨,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來以徵購方式取得。),上開事項日後有變更之 可能,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建 物實際面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