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29-30地號土地上有債務人所有編號1及編號2建物坐落,其餘土地為社區巷道,建物為自用, 拍定後僅點交329-30地號、編號1及編號2建物,其餘不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 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 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