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1708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鐵皮建物,部分為道路;1709地號土地上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其餘為空地;1710地號土地上有部分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墓地;1711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1712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草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均為共有人使用中,僅就土地部分執行。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9.
1712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六、
10.
1712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其毗連之耕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另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11.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之順序為:1‧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最優先、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非現耕之他共有人)。
12.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