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多 座墳墓坐落、部分為雜樹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為共有人使用、未出 租,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 由拍定人自理。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六、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土地屬農 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 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人 優先,土地共有人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