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毗鄰鹿港鎮第十三公墓,現況有墳墓坐落,債權人 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賣土地為共有人共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前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定之。其優先權優先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優先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