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不臨路, 出入須經由他人土地。拍賣之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並堆置雜物。債權人代理 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 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變更和美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 案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 變更者為準。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六、依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函記載,拍賣之土地依地籍圖面積為7平方公尺, 圖簿面積不符,應以實地為準。此部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