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編號
4.
三樓有相通,且拍賣建物部分有壁癌(油漆脫落)及漏水情形。據債務人 稱,前開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家屬使用。編號
5.
2建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 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9.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田中都市計畫區住宅區(土地開發限制建蔽/容積%:60/
10.
,有 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1.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2.
本件土地、建物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未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 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