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未 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 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 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埔鹽都市計畫(七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編號1土地 為都市計畫道路(尚未徵收之都市計畫法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取得方式:徵購),編號2土地為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 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 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 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