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建物及其他建物坐落,拍賣之建物 與隔壁建物之1樓有騎樓可相通且2樓有門可相通,拍賣建物3樓有出租他人設置太陽能板。據債 務人胡淑美在場稱,拍賣之建物係萩茂企業有限公司使用(代表人:陳冠宏)。因拍賣之土地 及建物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 理。
5.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1.
2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東寮段725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為東寮段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