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286地號土地有建物、空地及鐵 皮屋;
3.
1361地號土地相鄰,地上有建物數棟、空地及私設巷 道。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 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4.
136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 地。
5.
136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6.
136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鐵皮屋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 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1.
136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 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
12.
136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 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 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 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