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係共同投標, 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優先承 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4.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 認訴訟救濟。六、其他事項:
5.
909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 被拆除之風險。
6.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 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8.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 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