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trial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 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大部分為水田,目前休耕中,另 有一棟無門牌平房部分坐落土地上。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 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