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 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地上作物,另 有門牌號碼南湖路
10.
38號建物全部坐落其上,及未有門牌之平房四間及倉庫,此外, 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田地。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26日履勘時,仍由羅東地 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仍無地上作物,另有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門牌號碼:南湖路
17.
46號,及無門牌房屋二棟、鐵皮倉庫一間,另外部分為空地、 部分為水田,目前休耕中。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 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18.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9.
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20.
甲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21.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