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4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債權人代理人指明門牌號碼田中鎮崁頂路136巷23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係二層樓加強磚造;債務人在場陳明該建物目前係其所使用中,無海砂、輻射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且佔用法律關係不明,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被拆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如有第三人就增建物所有權異議,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