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462地號土地上有集山路二段
3.
451號平房,無門牌鐵皮屋一座,其餘空地、雜草、雜木;516地號土地為空地,其上為雜草枯木。第三人蔡OO在場稱451號平房係其兒子林OO向共有人林OO承租,月租4000元,租期至113年12月31日止。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土地無分管約定亦無出租出借,請求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46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516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仍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拍賣之516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