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之母親與共有人即債務人之兄占有使用,房屋 有漏水、壁癌及地震導致之牆面龜裂等情形,共有人間是否訂有分管契約不明,相關法律關係 請拍定人自理,且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暫編第559建號之建物,係第445建號主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 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增建部分占用
8.
114 4地號鄰地11.34平方公尺,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經鄰地所有權人訴請拆 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 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 情,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 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