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據債權 人代理人稱現無人居住,門牌為高雄市大社區水哮巷23之3號、高雄市大社區水哮巷23之4號建 物1樓後方及頂樓有相通,頂樓有兩座鴿舍,兩間房屋各自有獨立出入口,中間有防火巷,屋內 牆壁剝落有壁癌,佈滿灰塵,久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
8.
2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
9.
441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 之虞),所占用之
13.
25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 04條第1項、第107條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 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