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00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有數棟房屋座落。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100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3.100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4.1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7.
1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 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若有二共有人以上主張 優先購買,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