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85地號土地為雜草之空地,與鄰 地間無明顯界線(未見田埂);1262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木,部分種植蕨類植 物。債權人代理人則稱:685地號土地依現況無人使用,由債務人占有管理;12 62地號土地上之作物為短期作物,土地由債務人占有管理等語。本件拍定後均 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1262土地於查封時由債務人種植短期作物使用,並未一併估價拍 賣,債務人應於拍定後自行將地上作物收取或遷移。
8.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