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門牌 號碼新北市烏來區大羅蘭47號西南方約440公尺之部分河道、雜木林及蝴蝶公園內步道。本件河道、供公眾通行步道及公園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按現況 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明。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須具原住民身分,並應將原住民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
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 承買權。
9.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 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 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