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上有雜草、果樹,編號2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六分寮214─6號房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上種植芒果等果樹,編號2土地上有一棟未保存登記建物(掛有門牌:善化區六分寮214之6號)。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編號1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或所有權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7.
編號1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9.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8年度善化農地重劃區土地,無欠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地區,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之適用。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