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乾29662

臺南市玉井區中正段150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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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8/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3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97
保證金:
139.4
總坪數:
82.7
坪單價:
8.4萬/坪
持分地坪:
82.7 坪
總現值:
150.4 萬
拍後增值:
-546.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農業區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5)
1.
臺南市 玉井區 中正段 150地號,面積 94.1 m2,持分 1/4,56 萬
(農業區 )
2.
臺南市 玉井區 中正段 155地號,面積 99.1 m2,持分 1/4,63 萬
(道路用地 )
3.
臺南市 玉井區 中正段 179地號,面積 680.3 m2,持分 1/4,440 萬
(住宅區 )
4.
臺南市 玉井區 中正段 186地號,面積 90 m2,持分 1/4,54 萬
(道路用地 )
5.
臺南市 玉井區 中正段 187地號,面積 130.6 m2,持分 1/4,84 萬
(道路用地 )
法院筆錄 (11)
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土地上坐落數 棟建物,其中
3.
187地號土地未臨路。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 標人請自行查證。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 物、地上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10.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11.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 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3.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土地增值 (5)
1.
臺南市 玉井區 中正段 150地號
94.1 m2 × (1/4) × 5,500 元 - 56 萬元
= -43.1萬元
2.
臺南市 玉井區 中正段 155地號
99.1 m2 × (1/4) × 5,500 元 - 63 萬元
= -49.4萬元
3.
臺南市 玉井區 中正段 179地號
680.3 m2 × (1/4) × 5,500 元 - 440 萬元
= -346.5萬元
4.
臺南市 玉井區 中正段 186地號
90 m2 × (1/4) × 5,500 元 - 54 萬元
= -41.6萬元
5.
臺南市 玉井區 中正段 187地號
130.6 m2 × (1/4) × 5,500 元 - 84 萬元
= -66萬元
鄰近待拍
2025/8/27
2拍 點交
47.6 坪 / 360 萬
2025/8/26
3拍 不點交
5.8 坪 / 6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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