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共有人建物、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林地,因 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使用分區:國家公園區第三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丙)。
5.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 意,始得為之。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 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