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除拍賣建物外,尚有非本件拍賣範圍之鐵皮建物坐落,及小部 分鄰地磚造建物占用。另拍賣土地北側臨浮景巷,惟現況債務人蓋有圍牆未由北側出入,係從 東側他人土地私設巷道出入。另據債務人稱,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情形。惟相關實 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拍定後債務人應將拍賣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範圍交付予拍定 人,如未交付,拍定人得聲請本院點交,其餘非本件拍賣範圍之建物坐落部分則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依拍賣建物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拍賣建物平面圖及建物面積係依使用執照91.9.3 彰福建使字第9100號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部分使用鄰地即永豐段220-1地號土地,該部分面積 不予計算。』。前開建物測量成果圖占用鄰地未予計算之部分面積,業經本件請地政機關測量 暫編為371建號。該371建號建物之性質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人應自行負擔無法逕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或可能經建管機關認定為屬違章建物之風險,另就其占用鄰地永 豐段220-1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亦應由拍定人查明自理,並承擔被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之危險。 請投標人評估注意。 六、拍賣土地上除拍賣建物外,尚有非拍賣範圍之鐵皮建物、圍牆及鄰地磚造建物占用。該鐵 皮建物、圍牆等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8.
拍賣之建物據務人家屬稱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海砂屋情事。惟其實際維護情況仍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為準,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