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查封時種植稻米。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 尚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其相關使用情形應由拍定人 自理。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農地重劃區耕地之拍賣:出租trial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定之。如拍定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則同筆土地其餘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 現耕證明及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 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本項優先承順序在 前項之後)。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