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94─1地號為空地及小花園,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無臨路;494─2地號為巷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494─2地號之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6月2日)之農業區;71─2地號之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14日)之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及農業區。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