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20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現為玉米田。惟實際使用情 形及作物占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拍賣土地係屬安定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承買權,其 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 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8.
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 耕之證明。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 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作物占有權源不明, 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