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如有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