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系爭7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萬里區豐廩32-6號向南約60公尺處,部分為農作,部 分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2.
依據民國114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7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萬里區豐廩32-6號 向南約60公尺處,部分為農作,部分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 地,大眾運輸條件稍差。」等語。
3.
本件丁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 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