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標2之土地上為標2(編號
2.
建物坐落,又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建物有 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物)。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為 其自住。標1建物內之動產均非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標1不動產係全體債務人分別 共有,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3.
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標別縱達 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面 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